【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项目)的通知
原标题:【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项目)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鼓励在松企业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现就组织申报2019年度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被认定为松江区总部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一)对2018年前(不含2018年)认定的企业总部,按照《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沪松府办)【2015】121号及实施细则,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和产品的升级、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存量企业认定为总部的,按其增量贡献参照以上政策执行。对2018年认定的企业总部,按照《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号,对经认定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高10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存量企业认定为总部的,其对松江区增量贡献部分,可比照新引进总部的相应政策给予支持。
(二)对2018年前(不含2018年)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沪松府办)【2015】121号及实施细则,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2018年认定的企业总部,按照《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号,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照其研发办公用房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与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认定后购建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购建价的10%且不超过申请前两年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实得部分,参照开办费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申请奖励和开办费资助的总部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项目)申请表(网上直接打印);
2、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街镇(园区)意见书(街镇园区盖章确认);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区经委关于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5、企业上两年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上两年年度完税证明(按所属期);
(二)申请用房资助的总部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信用报告(包含经营异常记录、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材料提交截至时间:2019年8月27日
(二)所在街镇、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进行受理审核。
联 系 人:郭小龙 蔡英智 联系电线
联系地址:松江区人民北路3456号2号楼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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