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一块带厂房的工业用地取得产证后政府说按规划这块地以后是商业用地不允许企
购买了一块带厂房的工业用地,取得产证后政府说按规划这块地以后是商业用地,不允许企业生产。怎么办?如何将损失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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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准许。
2、如符合城市规划能够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限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组织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2020-12-17 01:05:13 回复
你好,既然你已经取得产证了,那么就按目前的土地性质使用,如果国家要转土地用途,得向将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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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擅长: 合同事务、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擅长: 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政府给划拨了一块儿地方做养殖,有正式手续,现在政府不让养殖,也不允许做其他的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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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动迁安置房。物业是否允许收取停车费
[律师回复] 占用小区绿化、道路、广场等部位的露天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除非业主委员会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否则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即便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同意收取停车费,所收停车费的支出也应经过业主批准。如果你们与物业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局、工商局投诉。另,物业可以收取车位管理费,但应按当地物价局的规定收取。收取车位管理费的,应提供车位保洁、保安等服务。
擅长: 征地拆迁、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劳动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按照国家民政部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r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rrr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rrr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rrr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rr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rr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r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擅长: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你好,我想问一下二十多年前镇政府征收了生产队一块土地干企业,说是永久性征地,后来企业倒闭了,大约十年前厂房什么都拆了,这块土地一直荒废着,现在生产队想复耕这块土地,但是镇政府说这块土地归镇政府所有,我想知道这块土地到底归谁?镇政府允许拥有耕地吗?
[律师回复] 你好,北京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擅长: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能不能在基本农田建用鸡舍?政府允不允许?
[律师回复] 涉嫌违法。一般不可以。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擅长: 合同事务、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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