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区级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好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江区区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区级工业园区)的管理,提升区级工业园区的档次,增强招商引资能力,保障园区建设单位、落户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松江工业的新一轮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工业园区指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工业产品加工制造为主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包括松江工业区分区、镇(街道)工业区和区高新技术园区等。
第三条 区级工业园区是松江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工业向园区集中的集聚地,是建设松江新城的产业支撑。区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
1、符合松江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一城三片”产业导向及本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建设单位要制订园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园区建设发展详细规划,并经区规划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3、基础设施配套应基本达到“六通一平”,绿化、灯光等公建设施要与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4、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要规范用地手续,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操作。
区级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的基础和可能的条件,坚持“一业特强、多业发展”,培育特色产业,发挥集聚效应。区级工业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为: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新材料,光、电通讯器材,精细化工,精密机械,纺织服装与食品加工及其它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新兴行业。
第五条 园区内道路、供电、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要根据园区的总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建设要求组织实施,规划中的主干道两侧要做好灯光绿化工程,使园区的建设与松江新城的形象相匹配。
第六条 本着节约土地和合理用地的原则,园区建设要坚持成片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工业项目的土地批租、使用,要提高单位面积产出率,保持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区经委是负责全区区级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的职能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各区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各镇(街道)工贸办(经济管理科)是本地区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土地、财政、税务、工商、科技、环保、劳动、安全、工会等部门的关系,为区级工业园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各区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办事机构,负责园区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及其配套服务,并对落户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生产融资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九条 各区级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机制,加强园区物业管理,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并与落户企业互相沟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园区日常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基础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消防管理、绿化灯光管理、对落户企业的协调服务及其他加强管理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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