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2号
2013年03月22日09:23法帮网
本文介绍的是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2号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磊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江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桂云,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磊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三(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磊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憬,被上诉人上海松江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沈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产权转让方,锦娄公司作为产权接收方,双方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经村委会同意对沈溇村原建造农场作产权转让处理,其中转让房屋为砖瓦结构平房,总间数为14间,总面积426.92平方米,转让水泥场地为894平方米,围墙为71.3米。协议还约定,本次转让房屋无土地证和房产证,锦娄公司接收房屋产权后,只限使用,不得再次转让,该房屋如碰到开发用地,锦娄公司无条件服从,地上赔偿款归锦娄公司所有。协议另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
2005年锦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作为甲方(出租方),上海磊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某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松江区大港沈溇村村委会靠马路的甲方厂区内靠北的七间厂房,面积为230平方米,另租仓库一间。该厂房的年租金为18,000元。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协议另约定,在租赁使用期内,乙方无权转让承包,如遇不可抗力或动拆迁,协议自动解除,如有政策性补偿,乙方享受(包括企业搬迁补偿费),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2008年1月12日,上海松江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科技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锦娄公司作为被拆迁人,双方签订《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明确被拆迁房屋位于沈溇村,房屋性质为集体,房屋用途为企业,建筑面积为865.54平方米,其中房屋估价款386,118.59元、设备迁移费94,860元、其他费用226,790.20元、按时搬迁奖励费20,000元,以上合计727,768.79元。
2009年6月,磊帅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松江科技开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402,761.45元。审理中,磊帅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松江科技开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457,555.20元,并明确457,555.20元补偿费用具体包括:1、设备搬迁费93,410元(该金额为机器设备的价格,因该机器搬迁后就变废品);2、营业执照变更费800元;3、搬迁停产损失费363,345.20元(该金额是依据磊帅公司2007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平均营业额121,115元计算,现磊帅公司主张三个月的停产损失)。
另查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65.54平方米包括了磊帅公司向锦娄公司租赁的230平方米。此外,磊帅公司和锦娄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08年2月28日到期,双方未再次签订租赁合同,但磊帅公司至今仍在使用上述租赁房屋,机器设备也未搬迁。
原审认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四十四条规定,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本案中,锦娄公司通过与小昆山镇沈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成为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之后,在锦娄公司与磊帅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磊帅公司租赁使用期内,如遇动拆迁,协议自动解除,如有政策性补偿,磊帅公司享受(包括企业搬迁补偿费),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根据上述约定,在松江科技开发公司与锦娄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磊帅公司与锦娄公司的租赁协议已自动解除。故松江科技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与锦娄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给予补偿安置,法院认为符合规定。此外根据磊帅公司和锦娄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在动迁时如有政策性补偿(包括企业搬迁补偿费)由磊帅公司享有的约定,法院认为该约定系磊帅公司和锦娄公司的约定,故在动迁时如有政策性的补偿,也应由磊帅公司向锦娄公司主张权利。因此磊帅公司现主张要求松江科技开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457,555.20元(设备搬迁费93,410元、营业执照变更费800元、搬迁停产损失费363,345.20元),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磊帅公司在庭审中也明确其和锦娄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08年2月28日到期,但其至今仍在使用上述租赁房屋,机器设备也未搬迁。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54号
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40号
判决书:(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5868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10号
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9号
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1166号
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48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1号
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3号
判决书:(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5803号
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进入详细评论页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更多律师
进入分站列表法院判决书知识排行榜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奉民二(商)初字第1
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3060号
判决书:(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0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
判决书:(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5909号
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7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二(民)初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8
法院判决书推荐知识判决书:(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5909号
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3060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
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40号
判决书:(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5868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5
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1278号
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